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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给予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

第三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

第四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该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人,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2名,法律顾问1名共9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办公室。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学生申诉;

2.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3.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复查结论;

4.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于学生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起10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有权申诉的申诉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申诉书》,并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填写。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

3.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4.申诉材料不齐,在申诉时限内没能补正的;

5.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1.申诉材料不齐备的;

2.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对以上情况暂不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与复查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予以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回复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应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1.提取原处理或处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或处分予以复查;

2.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3.听取原处理或处分部门领导、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4.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5.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复查小组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视为有效。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1.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2.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程序存在不当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复查结论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一种:

1.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签收;

2.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时限7天)。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  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学生申诉处理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组织。

1.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2.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3.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4.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5.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6.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7.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及当事人当场确认并签名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规定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