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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保证校园文化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文化活动是指在校园内进行的科技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文学艺术活动、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健康活动等。

第三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内容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校园文化活动的形式必须有利于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否则禁止举行。

第五条  组织校园文化活动必须有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组织者必须保证参加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  邀请校外人员举行或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必须事前报主管部门审核,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核内容包括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举办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安全措施等。

学生参加校外文化活动,必须由二级学院党总支或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审核内容包括参加校外文化活动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安全措施等。

第七条  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举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举办收费性质的各种文化活动。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按《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