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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含预科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伪造证据和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明知他人违纪,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能正确认识自己错误的;

(二)屡教不改,再次受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五)纠集、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纪的。

第十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表先;

(二)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民族分裂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从事任何宗教活动。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参加宗教活动者;

2.穿戴反映宗教信仰服饰、标志者;

3.下载、持有、观看、存放、传播任何形式的含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宗教物品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传播宗教或发展信徒者;

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举行宗教活动者;

3.建立宗教团体或组织者;

4.组织、策划、强迫、教唆他人从事宗教活动。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其他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包括学生宿舍)携带、存放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偷盗、诈骗或抢夺公私财物(包括汇单、存折、银行卡、校园卡以及软件、实验仪器、药品、基地果实、花卉及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等)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包庇他人,明知他人偷盗,不但不举报,反而参与私分赃款赃物者,视为盗窃行为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包括公共设施、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等)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肇事、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人或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尚未致伤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伤他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打人或打架过程中不听劝阻者,打人或打架后,以胁迫手段或勒索财物的方式使其“私了”者,从重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侵犯他人隐私、生活作风越轨、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有侵犯他人隐私等不良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以恋爱为由纠缠对方,干扰他人学习或生活,甚至威胁、恐吓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充当婚外性伴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视频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组织不良网络借贷或各类非法集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对累计旷课1-9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下列标准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校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学生无故离校每一天均按6学时计;公益劳动、专业实习、政治活动以及军事训练等无故不到者,按实际活动时间折合课时按旷课计;迟到超过30分钟、早退超过30分钟,晚点名缺勤、自习旷课者均按旷课1学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一)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各类学校举办的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该考试成绩一律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作弊的;

2.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3.未经监考教师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4.伪造考试证件但未造成事实的;

5.违规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但未造成事实的;

7.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三)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在墙面、桌面、考试用具和手掌等身体部位写有公式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2)偷看、抄袭夹带的资料或者他人的答案,或者给他人偷看、协助他人抄袭的;

(3)利用说话或者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交换答案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2.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伪造成绩、偷窃或者传播试卷或答案以及第二次作弊等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习期间,代人上课和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编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课程设计、课程论文等抄袭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请他人代上课或替他人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他人代上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违纪行为按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条  下列各项材料,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送交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或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各种处分都要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处分报批表》,连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本办法所列举学校相关部门指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

 第三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出具处分

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主管部门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设6个月、记过处分设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设12个月处分期。处分到期可按《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解除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管理规定》予以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送达、公布及存档:

(一)处分决定和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从送交之日起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4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二)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过邮寄处分决定书告知学生家长;

(三)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