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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新媒体应用和管理,满足师生、校友及公众对新媒体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在展现学院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管理范围,主要是对使用“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及简称为户名或为部分户名的注册账号的管理,包括网络、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网络报刊、网络视频、移动等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学院新媒体对外发布工作,由信息与宣传中心负责日常管理;申报开通新媒体单位的管理职责,由申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开通和提供新媒体服务的单位,需要首先向信息与宣传中心申报备案,书面申请通过信息与宣传中心审核批准后,相关单位才能进行后续的服务申请认证。信息与宣传中心负责建立完整规范的备案存档。

    第五条 备案时,申报单位须填写提交《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备案表主要涵盖的内容为:建立单位、发布平台、账号名称、发布内容、后台管理队伍信息及新媒体安全负责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 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信息与宣传中心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申请开通的网络新媒体服务的单位,请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三章  内容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提供新媒体网络服务平台的二级学院、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发布单位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不得利用新媒体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涉密或不宜公开的;

    (十)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第十条 各单位要对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如发现有虚假和不良等信息,要及时向主管院领导和信息与宣传中心汇报,并按程序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与宣传中心不定期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检查,并将运行情况通知各单位。

    第十二条 违反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责令其停止运行,并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信息与宣传中心。

    附:《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新媒体申请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