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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结合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民族预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缓期注册手续。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到学校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二级学院对已注册的学生统一登记造册,并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经注册者,须报学工处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持相关材料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教育部规定学制年限予以制订。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所学专业国家规定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延长5年,否则作退学处理。在规定学制内未修满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或肄业、结业处理的情况下,学生本人可向学校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累计不得超过5年。延长修业年限以留级的方式进行,需留级者应在正常毕业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的开学后三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结相关手续。在延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创新)学分。

第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分为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试的一般方式为笔试。含实践(实验、实训)内容的课程,除要求考察理论外,还应对实践(实验、实训)内容予以测试。凡单独开设实践(实验、实训)课程,应单独考核、单独记分。根据课程的特点,考查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作品、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有实践(实验、实训)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训报告,下同)和作业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评定:依据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学习态度、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各部分的权重系数可根据不同的课程类别或各教学单位教学综合改革的实际需要予以确定。未进行考试综合改革的课程原则上参考以下标准进行:

()理论课程: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核成绩占60%

()实践(实验、实训)课程:平时成绩占50%,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占50%

()含实践(实验、实训)课程:实践学时低于课程总学时50%课程,理论课平时成绩占10%,实践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其他含实践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实践环节考试成绩占30%。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测试结果等情况综合评定。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为体残、体弱不能正常参加大学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的学生,应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经音乐与体育学院、教务处审批后,由音乐与体育学院组织教学,成绩按理论课程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按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测试及数据报送工作由音乐与体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劳动课程: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综合评定成绩。

()国防教育类课程:军事理论课程考核参照理论课程执行,军事技能训练依据学生的训练态度、纪律和训练效果综合评定成绩。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自费留学学生在国外修读的课程成绩,由所在二级学院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核对应修课程并审定成绩,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未修课程应补修。若达到国外大学学位授予条件并获得学位,学校视作修满课程学分;未获得国外大学学位的,已修课程学分予以相应认定。联合培养类本科生的课程成绩认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600分以上者或六级考试达425分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通过国家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一级合格证者可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获二级合格证者,可免修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参加其它国家级专业水平或资格考试,获相应证书者,亦可免修相关课程。

办理免修程序为: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免修课程成绩以80分记载。

()学生必须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完成规定的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按学校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学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毕业实习成绩按学校实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位授予审核的主要标准之一。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总学分,成绩绩点:成绩小于600、成绩介于60—64165—691.570—74275—792.580—84385—893.590—1004;正常补考合格课程成绩绩点只记l,毕业清考合格课程成绩绩点只记0.5

第十八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本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不记成绩,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所申请缓考课程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计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0”分记且注明“违纪”或“舞弊”字样。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同意,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均使用学校规定的学生成绩册记录,要求各项成绩记录完整并附评分说明,学生成绩册由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保存备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所有课程成绩均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登陆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成绩。若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查卷书面申请,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由课程承担教学单位组织该单位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阅卷教师及相关人员进行查卷。超过有效时间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成绩以课程考核的最好成绩记载。对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由教务处真实记录并保存。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依据现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学习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十六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根据学校请假管理有关规定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国防教育等学习都应当参加,均要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任课教师(指导教师)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勤情况由各二级学院汇总统计,定期向学生公布考勤结果,并于学期末累计后填入学生学籍卡中考勤栏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违反学习纪律和考核舞弊的行为,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选课、补考与缓考

第三十条 学生每学期应当依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一条 按培养方案必修(限选)的课程,如果因考核不合格而未获得学分,学生应当参加补考,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不合格者只能毕业前参加毕业清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补考,由本人申请,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补考。

第三十三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补考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组织,通识课及全校统一的部分专业基础课补考由教务处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的考试随下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同时、同卷进行,其中通识课及全校统一的部分专业基础课缓考由教务处组织安排,其他课程缓考由相关二级学院安排。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本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收二级学院确定)

()因学校或二级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而调整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按转入学院要求参加相应考核,报学校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大一新生在入学教育期间完成转专业申请并办结相关手续;大二及以上年级学生转专业必须在本学年上学期开学后一至三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结相关手续;

()为保证学校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质量,转专业学生转入一年级重新学习,相关课程已获得学分,依据现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七条 录取到我校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入与转出)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入我校者,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我校有培养能力且符合培养要求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出我校者,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因事需停课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因特殊原因,二级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应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附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经学工处审批,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凡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应当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学籍:

()休学创业的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学工处审批,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在所学专业国家规定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延长5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申请出国留学,可申请保留学籍至正常毕业学期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 保留学籍期满后未回校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作退学处理。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得在学校居住,不具有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不对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发生的事故负责,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1个月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期满,应同时提交医院出具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批,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凡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批,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转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复学时,原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修读相近专业建议,报学工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在校生学籍清理,并将有关情况向教务部门和二级学院通报。

第九章 学业警示、留级、延长学习年限与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施行学年学分制,每学年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应修学分,原则上不得升级、跳级。为进一步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建立学校、家庭、学生三方联动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对学生的学业关怀与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实施学业警示制度,在学生下学期开学完成补考及成绩录入后,对学生每学年(休学的不计算在内)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并按下列标准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

()在规定学制内未合格课程学分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的30%,二级学院给予学业警示。

()在规定学制内未合格课程学分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的40%,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在规定学制内未合格课程学分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的50%,学校劝其退学。

()毕业年级在毕业学期末进行学分清理,未达到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可持结业证离校或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学业警示结果由二级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留级、劝其退学学生由二级学院报送名单,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教务处下文,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且不能继续休学(保留学籍)的;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当学期累计旷课达60节的;

()违法犯罪、违反校纪校规应予退学的;

()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交本人并告知家长,同时由学生工作处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或告知家长的,在学校网页上公告14天,视同送达。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在规定基本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未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或在基本学制内不能毕业而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对结业后学生,学校不再组织有关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十八条 依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退学学生,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视其在校学习时间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于201791日开始实施。

第六十三条 学生和教学管理部门可根据教学改革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补充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一并实施。本细则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