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将教育和管理有效结合,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提高学生自我管理意识,为受处分学生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营造良好的政策导向和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表现优秀,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 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记过处分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十二个月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解除处分条件及权限
第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必备条件:
(一)受处分后态度端正,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受处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按时注册;
(三)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半年时间内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一年时间内全部课程考试及格;
(四)受处分后未因自身安全意识薄弱造成安全事故;
(五)无反党、反国家行为;无极端宗教思想及行为。
第六条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获得的荣誉表彰;
1.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至少获得一次院级及以上荣誉;
2.申请解除记过处分者至少获得二次院级及以上荣誉;
4.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至少获得三次院级及以上荣誉。
(二)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含志愿者服务、义务献血等),有突出表现(学生提供相关材料,学院认定);
(三)以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身份参加各种创新比赛活动、文体竞赛活动(校级及以上)并取得优异成绩,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或主编、参编著作等。
第七条 受处分学生达到规定时间及相关条件后即可申请解除处分,满足解除条件的毕业生须在毕业前一个月提交解除申请。
第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有违反校纪校规、法律法规行为,有反党、反国家行为,有极端宗教思想及行为,不得解除处分,或升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章 解除处分程序及上报材料
第九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解除处分条件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三)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召开班会(或团支部会)集体讨论同意,并由班长(或团支书)、班主任签署解除处分意见;
(四)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一)《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一份,
(二)学生受处分后课程成绩单一份;
(三)提供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可视表现,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按《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