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及解除留校察看期的规定(试行)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将教育和管理有效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自我管理意识,为受处分学生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营造良好的政策导向和正确的舆论氛围,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受记过处分一年后方可申请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后方可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预科学生。
第二章 解除处分的条件及权限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必备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态度端正,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受处分后无违纪行为。
2、按时注册并取得学籍。
3、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半年时间内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一年时间内全部课程考试及格。
第六条 受处分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生受处分后获得至少一次及以上表彰(警告、严重警告需获得系(部)表彰,记过需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2、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有突出表现;
3、以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身份参加各种创新活动比赛、文体活动竞赛(州级及以上)取得优异成绩,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以可在学校图书馆电子资源库中可查为准),或主编、参编著作等。
第七条 受处分学生达到撤销处分的相关条件后即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八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解除
1、凡受纪律处分未被解除,后又受纪律处分的;
2、解除纪律处分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
3、受处分后不够解除处分申请期限的;
4、有下列情形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反党、反国家行为的;有极端宗教思想的;与他人有矛盾纠纷且未解决的等。
第三章 解除处分的程序及上报材料
第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
2、由学生所在班委会或团支部集体讨论,或者由2/3以上同班同学同意,并由班长、团支书、班主任签署可解除处分意见;
3、系(部)学生科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4、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经学生工作部核准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即可解除;
5、解除留校察看期必须经由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解除留校察看期,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条 学生解除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解除处分的申请书(内容包含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改正的思想汇报);
2、《解除处分申请表》;
3、《帮助教育学生考察联系表》;
4、提供解除处分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学业期最后一年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由本人在毕业前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备案,提交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业期最后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满一年后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才能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
第十三条 对学生接受处分和解除、解除处分的材料,学院严格按照大学生档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
附:《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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