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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5-09-26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自理、自律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校外住宿申请办法

第三条 全日制在籍学生(本、专、预科学生)的住宿,由学院按照班级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

各系(部)每学年根据学院规定时间(学生工作部统一通知)受理一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校外住宿有效时间为一学年。

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自行安排住宿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学生家长到校签署意见。班主任、辅导员核实有关情况后报所在系(部)学生科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四条 各 系部应当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真实情况,对学生校外住宿地点、住宿方式、联系方式要进行核实,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思想 道德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大学生的形象,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免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纠纷,均由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自行解决。

第三章 公寓入住和调整办法

第六条 所有学生寝室的调整和分配,统一归口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管理。

1、新学期开学前,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按各系部实际到校学生数,统一安排寝室;

2、学生寝室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居住,不得自行互相调换,一经发现,根据《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整时,向各系(部)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学生科审核后报公寓管理部门审批;

3、申请调整寝室程序:先有学生本人递交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批同意并安排调整寝室,出具寝室调整通知单,学生退还原寝室钥匙,由公寓管理员清点财产后盖章,最后交学生工作部公寓办公室登记备案后,进行寝室调整。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学生公寓用房,一经发现,根据《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公寓公共财产管理

第七条 学生寝室的家具(书桌、椅、床、棕垫等)由学校配备。学生应当妥善保管,爱惜公物,不得随意搬出寝室。学生在毕业离校时,应当将所用家具还清,如有损坏或遗失,要照价赔偿。房间公用家具及门窗玻璃等,寝室长负责验收管理,寝室学生有共同保管和维护的责任,如果损坏后无法查找当事人,由该寝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五章 公寓水电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水电管理的规定。

1、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水关,人走灯灭;

2、为保障学生正常生活,减少浪费,学校按月核定水电基数到学生个人,在基数以内免费使用。超过部分学生应当自觉向公寓管理部门交纳。公寓管理部门按核定基数和缴费情况供水、供电。

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或者私拆水表、电表,严禁在寝室内或者走廊使用明火,严禁燃烧废弃物,注意防火安全,一经发现,根据《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严重后果和影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禁在学生寝室违章用电,不得使用或者存放热得快、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烙铁、电热水器等违禁电器。不得使用酒精炉、煤炉及各类燃气炉具,一经发现,根据《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严重后果和影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九条 学 生应当按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寝室卫生规范》搞好寝室内务和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寝室文明公约》。各寝室长负责安排寝室成员卫生值日,并将值日的 名单予以公布,由系(部)学生公寓自我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考评。学院学生会公寓学管部对各系(部)的公寓自我管理绩效实行年度考核。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区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纸、果皮;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走廊上打球;不焚烧废纸、杂物;不往厕所内、洗衣台倒剩饭、剩菜。

寝室外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保洁员打扫,公寓管理员督促检查。

第七章 公寓管理纪律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寝室的各项纪律,一经发现违规行为根据《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引起严重后果和影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1、学生宿舍白天送电时间为6:00,晚上熄灯时间:周日至周四为23:00,周末及节假日不熄灯。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作息,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寝室大门关门后,不得翻窗入室;

2、学生应当认真搞好寝室安全自我管理。建立治安保卫轮流值日制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物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寝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给每个学生配一把房间钥匙,学生应当妥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丢失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不得自行配钥匙;

4、学生宿舍内严禁从事贩卖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活动;

5、严禁在学生宿舍内赌博、打麻将、酗酒;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国家违禁物品进入学生宿舍;

6、学生寝室内禁止传播、收听、观看淫秽、暴恐、反动及不健康的音视频及其他宣传物品;

7、学生寝室禁止异性或者外来人员随意出入,不得私自留宿客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寝室借住者,应当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并要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8、学生携带较大的行李、包裹离开寝室,应当经公寓值班人员登记,备查;

9、任何人不得在寝室内大声喧哗,酗酒滋事,打架骂人等;

10、学生不得在寝室楼内饲养各种宠物,一经发现,按照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将纳入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是其评优受奖的重要依据:

1、凡是在公寓内违纪者,学年内不得评定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不得评定为优秀团员(团干)等荣誉称号;

2、在公寓内多次违纪或造成严重影响者,学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二条 学生在公寓的表现(包括星级文明寝室建设、学生在公寓违纪情况等)是评价各系(部)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公寓文化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星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以陶冶学生情操,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学生公寓文化氛围。对创建成绩突出的寝室和寝室长,学校按学期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学生应当支持学校的星级文明寝室建设,配合管理员和学生干部做好卫生检查、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形式干扰、阻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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