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切实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活跃学院文化氛围,丰富学生生活和第二课堂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是指学生自行组织的有固定名称和定时开展活动的学生团体。
第三条 凡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并履行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视为合法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限定在校园内活动,成员必须是我院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各学生团体采取各系(部)管理与院团委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具体活动由主管系(部)和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对学生团体进行管理的总原则和方针是:大力发展、严格管理、积极引导、支持活动、锻炼能力。
第六条 禁止成立同乡会、校友会等联谊性学生团体。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审批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
2、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有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明确的结社宗旨。
4、有完整规范的章程和严密的组织机构。
5、有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切实负责的组织领导人员。
第八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按本办法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注明团体名称,主管单位、主要成员、结社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经费来源等事项。主管单位、学院社团联合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院团委审批。
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后,发给同意成立学生团体的批复,然后学生团体才能按章程规定开展团体活动。
第九条 已经批准登记成立的学生团体更名或变更活动宗旨,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第十条 学生团体停止活动或解散,必须到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每年必须参加由院团委组织的上年度年检活动。通过年检后,院团委发文确认新一年的活动资格。
第三章 学生团体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从批准之日起,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期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从批准之日起,连续三个月不开展活动的,院团委有权注销登记,禁止继续活动,若要继续活动,必须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严格控制在校园内活动,确需到社会上开展活动时必须事前报所属系(部)审核批准。申请必须注明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内容、活动形式、参加人员、安全措施等。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或与校外人员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前报所属系(部)审核批准,申请必须注明校外人员基本情况、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安全措施等。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重大活动材料必须及时报送院团委存档。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活动经费必须安排专人管理,严格使用手续并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各主管单位应积极支持学生团体活动,并切实加强对具体活动的指导、引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关心、支持学生团体活动,为学生团体活动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凡违反本办法,由院团委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暂停活动,进行整顿;
3、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给予处罚的学生团体,院团委将其具体通报给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不经审批和登记,擅自组织学生团体和开展活动,院团委会同有关单位按《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非法组织活动”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