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方案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各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干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定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具体人数而定,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系(部)内公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标准,同时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实行民主评议和系(部)评定相结合,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五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特困、困难、一般),在系(部)公告栏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部提出复议。学院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第六条 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及时健全贫困生数据库,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部)及时做出调整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