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
综合素质测评方案(2015年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及权重
1、思想道德素质(占20%)
2、专业文化素质(占50%)
3、身心素质(占10%)
4、能力素质(占20%)
二、综合素质测评方法
1、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分项积分、综合评估的办法进行测评。
2、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公式: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道德素质积分×20%+专业文化素质积分×50%+身心素质积分×lO%+能力素质积分×20%
3、综合素质测评等级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五等。各系(部)分别以同一年级的同一专业或同班级为单位,按综合素质评分高低评定等级。其中优秀占20%,良好占40%,中等占2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等级为不及格:
(1)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不足60分者;
(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不改者;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本学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4)思想道德素质或身心素质单项得分不及格者。
4、综合素质测评名次评定:
按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同一年级的同一专业或同班级内排列名次。
三、综合素质测评分项评分要素及标准
(一)思想道德素质
学生在学年度按学院要求做到“思想道德素质测评表”所列四个方面的内容记基础分
80分。凡因表现好受校级(地厅级)以上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党员、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会员)等,或在精神文明建设、公益活动中有突出表现、受到有关单位的正式通报表扬,按加分项所列加相应分,同一事项以最高分加分。凡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有关单位通报批评,按扣分所列扣除相应分,各项在基础分内扣除,可叠加扣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