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名额分配、资助标准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核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学院实际制定各系(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可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个层次:
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2000元/学期)
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1500元/学期)
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1000元/学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评选年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纳入贫困生数据库。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特等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八条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部)要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申请和初评。
第九条 经学生申请,各系(部)初评推荐,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各系(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按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学院分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管理,引导和教育学生要切实利用受助资金解决自身困难,合理规划,节俭开支,帮助自己完成学业。对有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情况、有奢侈消费行为、因违规违纪受学院纪律处分、休学退学等情况者,学院将中止发放受助资金,结转至下一学年重新评审使用。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以感恩的态度回报社会。学院将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