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鄂财教发[2007]87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二年级及以上,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名额分配、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制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可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无在外租房等情况。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各系(部)不得随意增减推荐学生名额,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不予以推荐。
第八条 各系(部)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必须进行公示。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系(部)要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申请和初评。
第十二条 经学生申请,各系(部)初评推荐,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各系(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并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各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管理,引导和教育学生要切实利用受助资金解决自身困难,合理规划,节俭开支,帮助自己完成学业。对有奢侈消费、严重违规违纪等行为者,学校将收回资金,用于资助其他学生。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