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管理与
学 生 自 律 协 议 书(2015年修订)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适用于在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民族预科
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
第一条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条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第四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条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学生的义务
第七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第八条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的权利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四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依法治校,从严管理,表彰、奖励优秀学生,教育、处分违纪学生。
第十五条 对学生宿舍的卫生及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全力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学生的成绩和不良行为。
第四章 学院的义务
第十七条 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法律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依照政府有关规定收费,并向学生公开收费项目。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良好的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为学生使用校园学习环境、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学院方面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或失误,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因过错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或校内其他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学生本人及学生社团擅自组织未经批准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私自离校外出,系个人行为,在校外发生的一切事故,学院可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在节假日、假期等学院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院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院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认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实验,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因疾病动手术需要家长签字的,通过系(部)与家长沟通,若家长不能及时赶到或无法与家长取得联系的,则视为家长授权由学院签字(可由系(部)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代签),手术所出现的所有后果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需家长陪护,或需回家休养和外出诊治,经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对自杀或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未经允许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事故,由本人承担,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按《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院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院无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学生毕业离校后自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院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甲方: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 (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