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管理
部门管理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管理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5-09-26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干部、

学生党员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的骨干、引领和示范作用,推进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及学生党员是学院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及学生党员是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组织、学生工作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及学生党员队伍的建设,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及学生党员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及学生党员队伍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及学生党员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树立学生干部及学生党员良好形象,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学生干部及学生党员要秉承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时刻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六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一)院级学生干部:院团委干部、院学生会干部、院社联干部;

(二)系(部)干部:系(部)学生党支部干部、系(部)团委干部、系(部)学生会干部、系(部)社团干部、系(部)记者站干部;

(三)支部、班级干部:团支部干部、班委会干部。

第七条 本条例中学生党员指:全院在籍的预备党员、正式党员。

第二章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第八条 学生干部及学生党员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以及政策水平;

(二) 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 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他人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具有奉献精神, 不计较个人得失, 尊重他人,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热心于学生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积极调查研究,创造性开展工作,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六) 具有强烈的进取意识和责任感,勇于正视问题,承担责任。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采取组织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二)在特殊情况下,各系(部)可根据自身情况,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三)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年,任期结束,应根据情况进行重新调整或继续聘任。

系(部)级以上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公示,其公示期为7--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举报候选人存在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的情况,经核实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学生干部可以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第十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主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 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系(部)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者处分者;

(三)在任职期间有二门及以上不及格课程或者成绩警告者;

(四)在职期间,破坏队伍团结,结党营私,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者使集体利益以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五) 以职权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且经教育不改者;

(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七)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八)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或者与党员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及信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对确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第十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或学生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加强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学生工作、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 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对学院重大决定有知情权。

(三)对本级或上级学生工作部门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四)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五)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六)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七)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学生党员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的应该积极主动做好学生舆情疏导工作,担任舆情联络员。

(三)团结广大同学,热心服务,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具有创新性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 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宣传鼓动能力、社会活动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等;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九)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第四章 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的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各级别的学生干部都由同级学生会、团委或者辅导员老师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党组织中的干部,由院党组织管理和考核,并报校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为促进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与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担任寝室长或者楼栋长。

第十八条 应加强学生干部的理论学习,坚定学生干部的政治立场。理论学习主要内容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等内容。

第十九条 院、系(部)两级学生工作部门要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以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及实践工作能力。培训内容和形式自主确定。原则上每学期不低于三次。

第二十条 参加培训的学生干部,成绩合格者发结业证,未取得结业证者,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资格,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制度,考核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于7-8月份完成上学年度的考核(毕业年级学生干部考核于毕业前完成)

(一)每次考核前,考核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成立专门的考核小组,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准确;

(二)学生干部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进行自评,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三)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

(四)考核小组在自评和民主评议基础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考核内容逐条量化评分;

(五) 考核单位负责人跟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量化评分进行总评,得出考核成绩,并存入学生档案,报相应的上级组织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将针对学生干部在工作表现中的德、能、勤、绩四项进行。

(一)德: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行为规范表率。主要看其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是否拥护和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前途命运,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是否带头做到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带头发扬社会公德,在行动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积极参加校、院、团、班组织的各项活动,为人正直、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团结同学;

(二)能:考核工作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主要看其是否熟悉本部门的业务,是否具备与现职相适应的组织领导能力,特别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是否能主动工作并在工作中充分调动广大同学的积极性,以及理论政策水平,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等;

(三)勤:考核工作态度、事业心。主要是考察其是否热爱工作,刻苦钻研本部门业务;是否广泛了解广大同学思想动态和呼声,为广大同学服务;是否能积极开展工作,按时按量地完成,准时、认真的参加各项会议;

(四)绩:考核工作业绩和学习成绩。主要看其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以及通过工作在学校建设中做出的贡献。学习成绩主要看其学习态度,上课是否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课程考试考查全部合格是对学生干部最基本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等次

(一)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良好比例30%左右。

(二)对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三)在考核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和“推优入党”工作的主要依据,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能参评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