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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15修订)

发布日期:2015-09-26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学风建设,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向学院招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院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院申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须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系(部)办理缓期注册手续。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到学院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系(部)对已注册的学生统一登记造册,并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经注册者,须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七条 学院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制订。学分按学时折算,各专业总修学分见《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学习成绩优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提前半年毕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年限加2年(不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院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创新)学分。

第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分为通识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分为通识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分,考查课程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

考试的一般方式为笔试。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除考理论外,还应考实验操作。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单独考试、单独记分。根据课程的特点,考查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撰写论文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评定: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达64学时(4学分)的课程根据教学进度要求进行期中考试,依据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学习态度、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其比例因课而异。

(一)理论课程:平时成绩占30-40%,期末考核成绩占70-60%

(二)实验课程:平时成绩占30-40%,实验考核成绩占70-60%

(三)含实验课程:实验学时占总学时70%以下的课程,理论课平时成绩占10-15%,实验成绩占30-25%,期末考试成绩占60%;其他含实验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占40%,实验操作考试占30%。

(四)大学体育课程: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成绩。经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体残、体弱不能正常参加大学体育课程学习的学生,应申请上体育保健课,经体育系、教务工作部审批后,由体育系组织教学,成绩按理论课程评定。

(五)公共计算机课程:按上述方式评定课程成绩。通过国家级计算机过级考试已获得一级合格证者可免修计算机文化基础(或冲抵补考成绩),已获得二级合格证者可免修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或冲抵补考成绩)。

(六)劳动课程: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综合评定成绩。

(七)国防教育与军训:国防教育课程考核参照理论课程执行,军事技能训练依据学生的训练态度、纪律和训练效果综合评定成绩。

(八)自费留学学生在外修读课程成绩,由系(部)按培养方案要求核对应修课程并审定成绩,报教学工作部审批备案,未修课程应补修。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实践教学环节(含实习、见习等)成绩按相关管理办法评定。

第十七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或大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位授予审核的主要标准之一。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课程总学分,成绩绩点:成绩小于600、成绩介于6064165691.57074275792.58084385893.5901004;正常补考合格课程成绩绩点只记l,毕业清考合格课程成绩绩点只记0.5

第十八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本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不记成绩,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九条 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所申请缓考课程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不记成绩、注明“旷考”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并注明“违纪”、“舞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经本人申请,学院视其表现酌情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均使用学院规定的学生成绩册记录,要求各项成绩记录完整并附评分说明,学生成绩册由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保存备查。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所有课程成绩均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登陆学院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成绩。学生如对成绩有疑义,可在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向所在系(部)提出查卷书面申请,在系(部)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教学工作部批准后,由课程承担教学单位组织该单位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阅卷教师及相关人员进行查卷。超过有效时间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籍档案的成绩以课程考核的最好成绩记载。

第五章 学习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二十六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根据学院请假管理有关规定到所在系(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国防教育等学习都应当参加,均要实行考勤制度。考勤由任课教师(指导教师)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勤情况由各系(部)汇总统计,定期向学生公布考勤结果,并于学期末累计后填入学生学籍卡中考勤栏内。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违反学习纪律和考核舞弊的行为,按《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选课、补考与缓考

第三十条 学生依据专业培养方案选择课程学习,每学期或者每学年应当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第三十一条 按培养方案必修(限选)的课程,如果因考核不合格而未获得学分,学生应当补考,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通识选修课课程不合格则另外选择其他课程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补考,由本人申请,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补考。

第三十三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补考由学生所在系(部)组织,通识课及全校统一的部分专业基础课补考由教学工作部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各系(部)同意并报教学工作部审批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的考试随下学期开学初学院组织的补考同时、同卷进行,其中通识课及全校统一的部分专业基础课缓考由教学工作部组织安排,其他课程缓考由相关系(部)安排。

第三十五条 课程第一次补考和缓考成绩评定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补考(缓考)不合格课程须进行重修,由本人申请,经所承担课程的系(部)、学生所在系(部)及科技学院教学工作部审批后进行,在校期间同一门不合格课程只能申请重修一次,重修不合格者在一年内对其未合格课程向学院申请补考,本次补考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程序:学生本人申请,转出、转入系(部)同意,学院组织考核,报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录取到我校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转入与转出双方学院院长签字同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入与转出双方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事需停课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系(部)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院批准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三甲以上附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系(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经学生工作部审批,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凡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按学院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提前复学。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医保政策办理。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学籍:

(一)学生因创业等原因中断学习的,本人申请,经系(部)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审批,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两年。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申请(提供休学申请书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系(部)同意,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在校学生未完成学业,不得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若确需自费出国留学,则视作自动退学,不保留学籍。

第四十六条 保留学籍期满后未回校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作退学处理。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院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不负责。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院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同时提交医院出具的健康恢复诊断证明,经所在系(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批,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所在系(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批,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复学时对应年级原专业没有招生,由所在系(部)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学生工作部审批,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院对其做退学处理。

第五十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九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所获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休学期间不算在内),并按下列标准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籍处理的结果由系(部)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一)大一、大二、大三学生未合格课程达到该学年度应修课内总学分的30%(不四舍五入,下同),或大二、大三学生应修课程中未合格课程累计分别达到毕业应修课内总学分的10﹪、15%者,学院给予学业警示。

(二)大一、大二、大三学生未合格课程达到该学年度应修课内总学分50%,或大二、大三学生累计已修课程中未合格课程分别达到毕业应修课内总学分的20%、25%者,学院给予留级处理。

(三)大一、大二、大三学生未合格课程达到该学年度应修课内总学分的70%,或大二、大三学生累计已修课程中未合格课程分别达到毕业应修课内总学分的40%、45%者,学院劝其退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二)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违反法纪法规、校纪校规应予退学的;

(四)在规定学业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 学业警示、留级或退学学生由系(部)审核上报名单,学院教学工作部审核,分管院长审核后,经院务会研究后由学院行文并按程序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当日或次日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本细则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或延长学习期限届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结业学生对其未合格课程可以向学院申请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对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察看期者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解除察看期,经学院同意解除察看期,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后,学院可为其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依据《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从2014级普通本专科学生开始执行,于201491日开始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