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和预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学生成员本人为被评议对象时,必须回避。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档。
第十条 特别困难学生为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月平均可获得的全部费用难以维持基本学习生活的学生:
1.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家庭的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全部农村低保、五保家庭)子女;
3.无“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的孤儿;
4.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5.持有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6.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含自然灾害、异常变故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且无固定收入家庭子女;
7.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两个等次由认定工作小组结合学生家庭致困原因、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等要素综合认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中移出,已确定为资助对象的终止资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者;
2.休学、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能够保障正常学习和生活者;
4.目前消费行为和消费水平明显超出当下学习和生活正常所需者;
5.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6.在校内外租房或抽烟、酗酒、赌博,经常出入社会餐厅、KTV、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者;
7.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情况而欠下高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8.在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9.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其不符合认定条件者。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部(处)、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积极配合,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具体程序如下:
1.告知学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同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在“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平台”下载“调查表”,要求学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为帮助学校了解情况,学生还可准备以下证明材料:
①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如《扶贫手册》、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全国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平台审核确认的建档立卡证明、低保证、五保户证明、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等。
②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应有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③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部(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学生自愿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登录“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调查表”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至本班认定评议小组处。
4.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5.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公示: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7.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该年度学生资助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当年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十七条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重新认定并报学生经济资助中心备案,且在后续资助工作中也要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