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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未经学校同意进行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和预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管理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工、财务、人事、教务、保卫、后勤、团委等部门支持学生资助中心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任副组长,负责指导、组织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协助做好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1.根据学校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划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2.勤工助学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专款专用。

3.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使用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处进行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

1.长期性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或者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工作岗位;

2.阶段性岗位是指在特定时间段设立的持续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的工作岗位;

3.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岗位分工

1.劳务型:主要包括校园环境的清洁、校园绿化等公益劳动岗位;

2.管理型:主要包括职能部门办公室助理、治安巡视员及其他管理岗位;

3.技能型:主要包括设备维护、网络维护、数据管理、信息采集、文字编辑、广告设计等需要一定技能的岗位。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

1.长期性岗位在春季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由各单位提交申请,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并报学校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事先商定,一般为一学期以上至一年。

2.阶段性岗位在用工前两周,由各单位提交申请,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事先商定,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3.临时性岗位在用工前,由各单位提交申请,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方可设立,岗位设立有效期事先商定,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四条 设岗要求

1.工作性质和内容适合学生参与,学生力所能及;

2.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

3.不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

4.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

5.不能替代教职工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都要按程序审批,未经批准者不予设岗。

第五章 岗位申请及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3.家庭经济困难,有一定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学习刻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5.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生科填报和提交勤工助学申请

2.审核推荐:各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岗位要求、学生在校表现等情况,对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资格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学生名单;

3.面试录用:用人单位组织岗位面试,确定录用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必须坚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录用的原则,尽量照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岗位空余的情况下可安排其他学生。

 

第六章 考核与酬金支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每个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发放酬劳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发放报酬。按月计酬岗位,原则上不低于恩施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20,可适当上下浮动;按小时计酬岗位,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内从事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时间根据不同岗位,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协商确定,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二十二条 长期性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以每月25日为结算日,于当月28日前将相应纸质酬金发放材料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核准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再提交财务处复核、发放至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阶段性、临时性岗位的酬金在用工结束1周内结算,酬金发放方式同上。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由各学院根据审定的岗位酬劳标准和学生在岗考核情况,由经办人核准,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财务处复核、发放至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将予以批评教育: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

2.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3.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者。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将予以辞退处理:

1.无故离岗三次以上或多次教育不改者;

2.违反部门安全管理规定者;

3.利用勤工助学活动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者;

4.影响学习主业或不履行协议者。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上一学期考试课程不及格科目达两门及以上者,不得参加下一学期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将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

2.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提出协议外的工作要求;

3.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规定;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4.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要遵守纪律,注意安全,执行操作规范,若不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而造成自身的各种伤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若需在学校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应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学工处审核同意,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许可后,方可在校园范围内进行招聘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所在学院批准,由所在学院或学生资助中心与聘用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上岗。学生未经学校同意,私自进行的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开展商品促销、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