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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71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一章  名额分配、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制定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可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若有变化,按国家当年实际标准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地遵守学校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社会公益事业;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创新创业能力突出,综合素质好;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评选学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

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评选学年有违规违纪现象;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4.晚点名主题演讲不合格者。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要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申请和初评。

第十条  经学生申请,各学院初评推荐,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并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加强获奖受助学生后续管理,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引导和监督学生要合理使用受助资金,解决生活困难,确保顺利完成学业。对在评审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获奖受助后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违反校纪校规、因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造成安全事故等情况者,学校将收回资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评审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获奖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以感恩的态度回报社会。学校将对获奖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励志奖学金的参考。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