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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促进班风、学风和校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预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奖励及表彰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级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其它奖励三类。

   (一)国家级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二)学校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2‰以内,奖金5000元/人;

    2.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2%以内,奖金1000元/人,同时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二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8%以内,奖金500元/人,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三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生总数的10%以内,奖金300元/人,同时授予“创三好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三)、其它奖励

    1.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和金额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

   2.学生在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某一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由学校进行认定并予以一次性奖励。

   3.优秀毕业生,名额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20%以内,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按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按照《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评选

    第六条  特等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在本学年度被评为三好学生标兵,且本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都在评选范围10%内;

(二)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要求的四级标准(体育、艺术、外国语学院二外要求达到该院所要求的最高标准);

(三)必修课、选修课成绩特别优秀;

(四)《国家体制健康标准》成绩达良好及以上;

(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

1.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班级前三名;

2.必修课、选修课成绩优秀;

3.《国家体制健康标准》成绩达良好及以上;

4.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英语过四级(体育、艺术专业学生要求英语课程成绩合格;二年级以上专科学生英语过三级

5.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二)二等奖学金

1.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所在班级学生数的10%以内;

2.必修课、选修课成绩良好,无不及格和重修现象;

3.《国家体制健康标准》成绩达合格及以上;

4.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三)三等奖学金

1.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所在班级学生数的20%以内;

2.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合格,无不及格和重修现象;

3.《国家体制健康标准》成绩达合格及以上;

4.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本科学生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增专科学生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

(四)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

(五)有良好的就业意识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六)身心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关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有反党、反国家行为;有极端宗教思想及行为者。

(二)未按时注册、取得学籍者;

(三)本学年有补考、重修者;

(四)本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五)本科不能正常获得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者、专科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者,不得参与“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六)毕业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或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七)所在寝室未获得“文明寝室”荣誉称号者;

(八)因自身安全意识薄弱造成安全事故者;

(九)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条  国家级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每学年9-10月评选(预科学生每年6-7月评选);“优秀毕业生”每学年5—6月评选;社会奖学金奖励标准、名额和时间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获奖学生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荣誉称号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表彰形式及奖学金的发放:

1.奖学金实行教育部、校、院三级管理,其中国家级奖学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划拨至学校后发放,学校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发放

2.毕业班不进行毕业学年奖学金评选,按规定评选 “优秀毕业生;

3.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各院选派获奖学生代表参加,各院也可召开总结表彰会议。

 

第四章  评定机构及程序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负责人,各院负责学生工作领导组成。各院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1.各班在完成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评定;

2.班级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报所在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3.各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如无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对各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后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即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发文表彰;

5.国家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和其它奖励在各院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