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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通令嘉奖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7-09-0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弘扬以三个倡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在全院学生中实行通令嘉奖制度,以鼓舞和激励更多的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倡导良好风气,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条 通令嘉奖对象: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等方面为学院、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或集体。

1.思想政治素质高,严格要求自己,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经学生工作部认定者;

2.有见义勇为、敬老爱幼、拾金不昧、公益服务等方面的突出事迹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经院团委认定者;

3.在国家级学科竞赛中取得突破性成绩或较高名次,经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部认定者;

4.科技发明、科技创新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并能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经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部认定者;

5.在社会实践活动或文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较好成绩,受到全国表彰,经院团委认定者;

6在全国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经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部认定者;

7.志愿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新疆”、“服务西藏”专项,经院团委认定者;

8.有其他突出贡献或突出表现,经学生工作部认定者。

第三条 通令嘉奖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各二级学院负责收集相关信息报学院相关部门认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四条 对获得通令嘉奖的学生及时表彰,由院长签发嘉奖令,院长或党委书记亲自颁发通令嘉奖证书,信息与宣传中心负责校内外宣传。

第五条 获通令嘉奖的学生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通令嘉奖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通令嘉奖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