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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11-27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之学生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2、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完成注册,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
    2、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本人无学习、生活必须之外的消费。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恩施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
    三、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3、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能积极缴清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四、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日常管理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工作组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工作组成员。
   3、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长。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应民主评议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和认定。
   2、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每学年开学时,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再次申请时,如家
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对照恩施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的,应在全学院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的情况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为批准通过的学生办理认定批复手续。
    六、后续管理
   1、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各学院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状况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终止对其资助。
   3、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已获得资助的,收回所有资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向学校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5、各学院应当专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地记录认定资料和接受资助的情况。
   七、其它
   1、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学院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二OO七年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