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中央部委院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原则和规定,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财政部、教育部安排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解下达到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纳入国家励志奖学金范围: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举办者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2、不断加大办学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基本条件指标。
3、办学行为规范,经省教育厅年度检查合格。
4、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应于每年5月初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交申请,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后纳入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